五部委出台新政,施工企业又要多交一项保证金,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
2017-12-14 3249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点如下:

一、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缴存标准为: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

三、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这意味着,一旦失信,代价将是“天价”。

四、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可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

六、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第三方担保。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

九、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程序。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十、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缴存企业申请并公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十一、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各地区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建筑企业目前都要交哪些保证金呢?

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包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3个项目。各地区要参照此目录清单,年底前公布本地清单;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并要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分23种,对每种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涉及到的则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等10种。详情如下: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政府采购招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返还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返还时间: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资保证金 

 

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

设立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征收程序: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设立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征收程序: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返还时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暂为人民币20万元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20万元。

征收程序: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实质性开展业务前,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返还时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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